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5 10:58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区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6〕224号)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南宁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一)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人一般应逐级申报职称。以下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6〕176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在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2.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3.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学历、资历、学术能力、业绩能力等申报条件以各系列评审通知为准。

(二)继续教育条件。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2026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和2025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任务2022—2024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继续教育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

(三)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市驻邕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我市相应评委会申报,须由相应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就该驻邕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附件1),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备案后方可申报。

(四)市外人员按规定通过委托方式到我市评审的,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委托材料(附件2),经南宁市及县(市、区)职改办按权限审核同意后推荐到相应系列高(中初)级评委会评审。我市人员申报我市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对应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须按委托评审程序办理手续。

(五)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部队)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

申报人身份性质以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为认定依据按此据实申报的,按申报材料造假论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同级别职称,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实行申报材料“清单制”。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梳理完善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学历、资历起算时间,并在评审部署文件中列明,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要进一步整合证明材料,需同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全面实行网络化申报。我市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申报统一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三)申报推荐要求

1.个人申报。申报人应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诚信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是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第一承诺人,对提交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错漏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1)个人信息。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历信息。学历信息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获取”方式填报的,无需提供学历认证材料;非“数据获取”方式填报的,还须提供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推荐单位)通过查询个人档案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申报职称的资历年限应按足年足月计算,从申报人现有职称授予时间次月算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下一级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已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无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评审高一级职称时,应当具备所申报系列的下一级职称,不具备的,应当先转系列评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评后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资历、年限和学术、业绩成果等,可以从转评前取得下一级职称的时间起算

4)社保信息。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含申报当月),自由职业申报人近6个月没有以单位名义缴纳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不含申报当月)。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查处。

在广西区内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并上传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函(附件1、附件2)。

5)学术业绩成果信息。申报人须于2026年8月31日前取得申报所需的论文、课题、奖项、专利等各项业绩的终结性成果证明材料,包含论文发表刊物、课题结题证明、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或红头文件等。申报人通过本年度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的,2026年9月1日(含)后新取得的学术、业绩成果,可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开展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及时共享论文核查方法、途径等信息。各系列(行业)职改办要加强指导,统一审查标准。

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按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等规定处理。

2.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推荐申报人选时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在审核中,发现基层单位推荐人选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基层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主管部门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同级人社部门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在确认或备案的评审结果复核中发现问题人数占参评总人数10%及以上的评委会,由各级职改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政府所属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各级评委会通报问题情况作为当年度评优评先重要考量指标。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据实填写《XX单位XX同志XX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附件3),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3.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4.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主要经历和业绩成果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单位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申报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5.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按5%—10%的比例随机抽查评审通过人员的主要经历和业绩成果是否真实,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如查实存在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查处。

五、评审组织管理

(一)科学制定量化评价指标。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全面客观反映申报人综合素质。根据人社厅发〔202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系列(专业)实际,分类分层设置量化评价指标,合理确定论文、成果、业绩等要素的权重与分值,确保指标可量化、可比较、可追溯。指标制定应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并随年度评审通知一并印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调整、修改评审政策;对重大政策把握不准的,须主动与市职改办会商议定。擅自调整行为无效,相关责任后果由对应评委会承担。

(二)规范评委会评前备案工作。根据桂人社规〔2021〕11号和南职办〔20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各评委会组建单位于开评前7天,将开评申请、量化标准、优选规则等材料报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有关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三)加强评委库规范建设。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做好评委库动态调整工作,根据现有评委情况、行业人才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加大评委选拔推荐力度,及时调整充实评委库,并在开评前30天将评委库调整情况报送市职改办。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库专家的培训教育,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评审行为,具体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委库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54号)执行。

(四)规范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各级评委会专家须由组建单位在核准评委库内随机抽取,严禁以任何方式指定评审专家。专家抽取全过程接受本单位监督员现场监督,抽取结果密封留存,由组建单位据实填制《随机抽取 XX 级职称评委专家记录单》;评审启动前按规定启封密封材料并通知参评专家。落实自治区工作部署,部分系列高级职称实行交叉评审;其余具备条件的中级评委会相关系列交叉抽选评委开展评审,暂不具备实施交叉评审条件的系列,派驻交叉人员全程驻场监督,坚决杜绝说情打招呼、小圈子评审等问题。

(五)强化全程监督管理。强化人社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全程指导监督各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督促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开评前完成专家岗前培训,组织高级评委会专家统一学习自治区职改办高级职称评审专家课程,将培训落实情况纳入监管台账,夯实专家履职基础。完善评委会分级考核监管机制,落实绿黄红牌分级管理,紧盯材料接收、专家打分、集体评议、工作纪律等关键环节督查。对履职差、评审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的评委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或撤销评审权限,追责相关人员,以常态化监管促进评审提质规范。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南人社发〔2025〕14号)执行。

六、评审结果报送及确认(备案)

(一)在完成中、高级职称评审并审核无误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报市职改办确认备案,具体按照《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流程的通知》(南职办〔2021〕7号)执行。

(二)各评委会组建单位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市职改办负责组织对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全部申报人员材料(含评审未通过人员)进行集中审核。对集中审核发现不具备基本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并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三)实行评审结果随报随批、分批确认制度,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合理安排评审时间,及时上报评审结果。确保绝大部分评审通过无异议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七、时间安排

原则上7—9月为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个人申报时间不少于1个月,申报截止时间最迟为10月30日,整体评审工作须于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在评审部署文件中明确,并采取网上公布等形式有效发布,于2026年7月30日前将评审部署文件报我局备案。

八、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要求

(一)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利用3—5年时间,逐步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条件成熟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我局核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考虑存量消化,同时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职称增量,建立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落实推荐比例要求。在评聘结合的中小学教师系列,公办中小学编制内教师申报职称的,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考核结果并经集体研究,按不超过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参评,不得擅自降低推荐比例。未达到推荐比例的,属于申报人数少于岗位核定数量的,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情况说明,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定;属于其他情况的,用人单位应详细说明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认为理由充分的予以推荐参评,否则不予推荐。

(三)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做好属地民营企业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加强民营企业申报途径的审核把关。向自治区相关评委会申报高级职称的,需经市职改办审核推荐。各级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可对民营企业参评人员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四)落实职称审验要求。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在线审验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数据的归集上报工作,严厉打击职称证书造假行为。

(五)做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对已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要及时纳入今年职称评审通知文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并在组织评审时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评审时,可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等方式,确保“定向评价”实效。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评审结果由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

九、纪律要求

(一)加强诚信管理。申报人须如实填报信息、提交真实完整材料,严禁弄虚作假。推荐、审核评审环节,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职把关,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依规追责、实施失信惩戒。

(二)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各项纪律规定。所有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须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回避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信息、不得打人情分、不得干预正常评审秩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有关要求,在职称申报的所有环节,加大学术成果、技术报告核查力度。审核人员对学术成果有异议的,可要求申报人提供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必要时可以使用查重等手段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并对申报人进行当面询问。将查处关口前移,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

十、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关于政策文件。有关政策均可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或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nanning.gov.cn)查询。

(二)关于职称聘任。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三)关于评审收费。申报职称须缴纳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缴纳方式以各系列评审部署文件为准。

(四)关于评审复查。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审议(答辩)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审议(答辩)推荐小组组建单位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审议(答辩)推荐小组组建单位应就评审组织实施、保密措施、监督措施等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予以回复。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委会组建单位申请复查、进行投诉,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就评审组织实施、保密措施、监督措施等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予以回复,但专家评分结果不予公开和查询。

(五)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外地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3.XX单位XX同志XX级职称审议推荐情况表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77

(此件公开发布)